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教室【作者:陳彥甫】

(一) 塗改發票兌獎,得不償失。
  到單月的統一發票開獎日,這個月輪到大暐兌獎,他發現只差一個號碼就中了頭獎號碼,他靈機一動,想用筆塗改,媽媽大聲說那是犯罪行為。
看完這篇文章,我學到不可以隨意塗改發票,那會犯了刑法第二一零條變造私文書罪,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銀行人員因此誤以為發票中獎而付出獎金,則犯了刑法第三三九條的詐欺罪,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俗話說:「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不屬於我的東西,若加強取得。不但會觸法,還會受到良心的譴責,所以千萬不可以做這種事。
(二) 偷取物品、毆打失主、是強盜的行為。
  忠誠、孝虎是六法國中的同學,兩人想翹課就隨即翻牆離開學校,忠誠想找東西吃,就到便利商店裡將架上的東西藏進衣服裡,老板看見了,他們拔腿就跑,老板跟著過去,他們為了脫困,對老板拳打腳踢,附近居民看了一擁而上,將兩人扭送警察局。
  看完這篇文章,我學到了如果偷東西,就會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毆打失主則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會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要以學習為主要目標,不要因為一時心念偏差,犯下無法彌補的過錯,造成終身遺憾,所以做任何是前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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