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教室【作者:陳彥甫】

(一) 遊行自由不可礙人。
  有一天,莉芳看到電視報導「臺北凱道大遊行」,她就問媽媽她可不可以去。媽媽馬上阻止她說不懂他們在做什麼,隨便參加,可能會被警察抓走呢!
  我學到如果遊行時失去控制的話,可能會造成路人受傷或車輛毀損。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集會、遊行負責人,要在場維持秩序,若有廢棄或汙染者,應負責清理。違反者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人民雖有表達的自由,但如果超出相互尊重的限度,秩序就會失衡,所以,我們要學會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表達意見。
(二) 洗錢隱瞞不當財,等同凐滅罪證。
  有一天,莉芳看到媒體報導「官員涉及洗錢,檢調嚴密偵辦中」的消息,她問媽媽什麼叫「洗錢」,媽媽說「洗錢」是將非法取得的錢,透過金融作業流程轉為明帳,讓警察查不到。
  我學到如果犯洗錢罪,政府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如果對自己犯罪所得而洗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對他人犯罪所得而洗錢,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擁有財富,對人來說是很大的誘惑,但若不是透過自己努力而合法取得,久而久之就會迷失自我。為人做是要堂堂正正,才會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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