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3日 星期五

法律教室【作者:陳胤羲】

一、拒絕煙毒  遠離危害
  宣宣及小婕在放學後步出校園,宣宣在進入暗巷後,拿起一根香煙來抽,還勸小婕也來試試看。小婕上拒絕,然後她好言相勸,但宣宣卻不理會,坐計程車走了。
  宣宣抽的菸裡有「大麻」,那是第二級毒品,但宣宣未滿十八歲,是第一次吸毒,所以會觸犯「危害防治條例管制」的第二十一條。宣宣最後會進入少年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兩個月以下。如果仍無法改,就「強制戒治」至少六個月。在五年內,如果宣宣再吸毒,她就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提供宣宣香菸的人不管是十八歲以下、成年人或店家、父母,都有可能要罰十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再加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而宣宣吸食大麻,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不一定,假設她是在被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沒再犯,就沒有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她再犯,就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青少年打工  內容工時有法規定
  曉美的媽媽請曉美遊說國中同學到餐廳工作珊珊答應接下工作,但到了餐廳,擺在眼前的是一大堆油膩的碗盤,使珊珊洗到十二點才回到家。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四歲兒童不可當勞工,十五歲未滿十六歲算是童工,童工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能接下工作。另外,勞工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寫說童工不得作繁重及有危險性的工作,如果違反,可楚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罰兩萬元以下。以後如果上國中要打工,就要注意這項規定,不要亂選工作。 
  如果珊珊十三、十四歲,曉美的媽媽犯了第四十四條不可僱用十四歲以下兒童的規定,如果珊珊十五歲,她犯下了勞動基準法的第四十四條的第二項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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