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5日 星期日

法律教室【作者:陳彥甫】

(一)侵入他人電腦,觸犯刑法
  午休時間,小虎和小玲吵的不可開交,就被張老師叫到辦公室。小虎趁一次機會看到了小玲電子信箱的密碼,為了博得芳心,於是利用密碼登入她的信箱。他赫然發現她有一名網友,兩人往來書信的字有許多曖昧的訊息。張老師告訴小虎他可能已經犯法了。
  我學到如果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會犯刑法第三五八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追求愛慕的人,故意侵犯他人的生活,會造成他人的恐懼與困境,絕非理想的表達方式。而且做事前要三思而行,才不會做出讓自己後悔的事。
(二)受教權不容家長剝奪
  開學第一天,老師發現小強缺席,但之後一連幾天,他也都缺席,所以老師決定到小強家訪問。但老師試了好幾次都沒回應。後來找了外婆來幫忙,但不管小強怎麼懇求媽媽都不讓他出門。
  我學到如果家長禁止並威脅孩子不准去上學會犯刑法第三零四條第一項:強制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三百元以下罰金。
  不要輕易放棄法律賦予你的求知權益,求學路途一但受阻,一定要想辦法找公共資源來協助自己脫困。當自己一一克服後,就更具有開創未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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